(一)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.儲存.處理綜合經營許可證,應具備以下條件:
1.環境工程專業或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職稱,且具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工作經驗的技術人員。
2.擁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關于危險品運輸安全規定的運輸工具。
3.擁有符合國家或當地環保標準及安全要求、轉運和臨時存放設施.設備及有經驗的儲存設施.設備。
4.擁有符合國家或當地環保標準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.設備及配套的污染控制設施。
5.存在適合于所經營危險廢物類別的處置技術和流程。
6.制定確保危險廢物操作安全的規章制度.防止污染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。
7.對危險廢物進行填埋處理,應依法取得其土地使用權。
(二)在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時,應具備以下條件:
1.有防雨、防滲的運輸工具;
2.具有符合國家或當地環保標準及安全要求、轉運和臨時存放設施.設備;
3.制定確保危險廢物操作安全的規章制度.防止污染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。